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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嘉義高級家事職業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829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

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定之。

貳、 目的

    本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建立民主法治救濟管道,特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並訂定本設置要點。

參、 任務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以下簡稱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原措施學校提起申訴。

肆、 組織與任期

一、置委員九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二、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2人、教師代表3人、家長會代表1人、學生代表2(須經選舉產生或學生會代表)及校外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三、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五、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申評會委員。

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時,申評會應增聘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至少二人擔任委員,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

伍、 申評會處理原則

一、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

二、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三、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後,儘速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學校提出說明。

四、學生因疑似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或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案件者,須先依相關法規向學務處進行申復,申評會受理之申訴以「對申復結果不服」為限。

五、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調查小組以三人為原則;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六、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七、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如申訴人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再申訴機關提起再申訴。

八、申訴人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九、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陸、 如申訴案情牽涉到申評會委員本人或親屬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主動迴避。

柒、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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