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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高級家事職業學校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94.08.30校務會議訂定
102.06.28校務會議修訂
104.08.28校務會議修訂
111.01.20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叁、原則
適用本要點之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包括:
◎電子郵件帳號:coun@cyhvs.cy.edu.tw
b.成績計算方式:娩假期間如遇學校段考,於娩假結束後回學校補考,補考成績不打折。
(2)學務處、總務處應配合輔導單位,協助適用學生及其家庭運用校內外資源,以因應可能之家庭生活困境及托育需求。
(2)健康中心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3)提供母乳哺(集)之相關設施。
捌、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送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94.08.30校務會議訂定
102.06.28校務會議修訂
104.08.28校務會議修訂
111.01.20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104年8月5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40093973B號令修正發布「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及附件「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注意事項」。
- 105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01874號函。
- 110年7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2134C號函。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叁、原則
- 應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積極維護學生基本人權,保障學生教育權與學習權。
- 應嚴守專業倫理、尊重隱私,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同時應全力協調、統整各種可能資源與經費,以維護懷孕學生之權益,提供最大協助。
- 應採取必要及積極之措施,協助懷孕學生完成學業,避免學生因懷孕因素中斷學習離開校園。
- 教導學生預防非預期懷孕事件,並建立人權校園,積極維護學生受教與安全之權力。
適用本要點之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包括:
- 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之學生。
- 育有子女之學生。
- 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
- 設置多元求助管道:為有效協助適用學生面對懷孕事件,設置專人管理之求助管道,使學生能有隱私、有尊嚴的主動求助,且運用各種集會、教學或教師進修機會,加強宣導設置多元求助管道之基本精神、功能與使用方法等相關事項,使全體師生能充分了解,建立起對學生懷孕事件的正面態度,且於必要時能有效運用。
◎電子郵件帳號:coun@cyhvs.cy.edu.tw
- 建立友善校園文化:應運用各類課程、教學與活動,積極營造多元、同理、包容、友善、平等、無歧視之校園文化,培養學生自尊尊人,且能儲備面對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校園師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應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
- 課程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範圍應涵蓋各學科融入教學與各項校園團體活動、學藝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
- 規劃性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活動:教師進修、學生學習與親職教育之課程與活動應審慎、系統規劃,確實落實完整之性別平等教育與性教育,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並應重視以下之要點。
- 教導學生合宜之交往及情感表達方式,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
- 教導男女學生懷孕、避孕、流產之知識、態度、行為及責任。
- 增進教師辨識學生行為之能力,並提升其性別平等意識與輔導知能。
- 強化學校預防與處理性侵害事件之能力及措施。
- 建立人權校園,積極維護學生受教與安全的權利。
- 加強親職教育,增進親子感情及溝通能力,並培養共同面對問題的積極態度與共識。
- 建立學校資源網路:與社區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平時即與衛生醫療、社政、警政及民間福利、心理衛生機構等建立網絡關係,相互支援合作,共享資源。
- 學校知悉有適用學生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圖告知校內外保障其受教權之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調查表予其填寫。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學校應即啟動工作小組;有相關需求之成年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者,亦同。
- 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指派輔導室為單一窗口。小組成員包括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另得聘請相關專業或有協助懷孕學生經驗之校內外人士擔任。
- 工作小組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分工原則擬定分工表,並共同商討執行適用學生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所定之諮詢輔導、經費籌措、社會資源整合及資料彙報等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另指定發言人,啟動學校之危機處理機制。
- 工作小組任務
- 依適用學生需求,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單位之資源,提供適用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 其他關於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相關事務。
- 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依規定於知悉後24小時內由教官室進行校安通報,輔導室進行社政通報。
- 彈性辦理請假。
- 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 保留入學資格。
- 延長修業期限。
- 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 其他受教權益。
- 行政單位
- 學校主計室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將維護適用學生受教權之相關經費,納入該項經費預算。
- 學校教務處、學務處應視學生狀況妥善協調與安排,提供學生入學資格保留、延長修業期限、請假規定、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缺課及成績考核彈性處理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五條,對適用學生之成績考查應以「特殊事故」處理。學生因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 學籍與課程給予彈性處理,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等相關事項。
- 依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四點,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
-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六條,適用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b.成績計算方式:娩假期間如遇學校段考,於娩假結束後回學校補考,補考成績不打折。
- 視學生需要,結合相關資源,提供適用學生多元適性教育,其內容應包含:
- 補救教學:協助完成學制內的課程;學生申請相關假別後返校之課業銜接方面,由任課教師依據適用學生之實際情形與需求,實施補救教學。
- 因懷孕所產生的需求:孕程、產後照顧、預防非預期懷孕知能、家庭教育等。
- 生涯規劃:生涯規劃輔導及技職訓練課程。
- 整合校內外資源支援輔導單位:
(2)學務處、總務處應配合輔導單位,協助適用學生及其家庭運用校內外資源,以因應可能之家庭生活困境及托育需求。
- 學校應提供適用學生無障礙的學習環境,總務處應視學生之需求,注意規劃以下設施:
(2)健康中心設備器材之增購等。
(3)提供母乳哺(集)之相關設施。
- 輔導單位
- 成立輔導團隊,其成員應包括輔導主任、輔導教師、導師、校護、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並得聘任校外輔導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 遴選合適之輔導老師進行諮詢輔導。
- 輔導團隊應召開個案會議擬定輔導計畫,並適時修正。
- 建立適用學生紀錄,並依專業倫理妥適保存及管理其資料。
- 輔導內容應包括:
- 提供適用學生個別輔導及諮詢。
- 提供適用學生相關決定作成之諮詢輔導及協助。
- 提供多元適性教育之實施方案,協助學生完成學業,維護受教權,並依其意願輔導升學。
- 運用社會資源,依適用學生需要協助其待產時之安置問題,及協助適用學生生產後或育有子女學生之托育需求。
- 提供適用學生家庭諮詢及支持,並視需要提供另一方當事人與其家長諮詢及協助。
- 協助適用學生及其家長諮詢及資源轉介。
- 協助相關社會福利資源轉介。
- 提供工作小組及其他教師諮詢。
- 提供班級團體輔導。
- 協調提供孕程保健諮詢、嬰幼兒保育諮詢等衛生醫療協助。
捌、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送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