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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國立及教育部(以下簡
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
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
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
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
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
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訂推動之優先
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 六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
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依
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
供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
數如附表。

第 八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
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
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
密。

第 九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
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
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本部;本部得依本法第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第 十 條  學生涉及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必要時,本部得依本
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
年輔導等機關或機構協助。

 
第 十一 條 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
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應採取適當措
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
,輔導其改善。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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