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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國立嘉義高級家事職業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94年8月29日性平會研擬
      94年8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100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
101年2月7日校務會議修訂
101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2年2月1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4年8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
106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年7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
壹、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三、教育部101年6月4日台訓(三)字第1010101395號函
  四、教育部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
五、教育部105年11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65071A號函
六、教育部108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62495F號函
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並提供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學習與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規定。
參、防治工作項目
本校依性平法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負責統籌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每年擇期辦理教職員工生之相關教育宣導活動、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活動、督導各處室注重性別平等相關事宜以及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一、校園安全規劃
本校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公告週知,提供安全、無性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減少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發生之機會。採取措施如下:
(一)總務處:
1.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應予做好適當之標示。
2.針對標示系統、求救系統應定期檢查是否正常運作。
3.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於每年12月底前檢討,並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二)學務處應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空間改善。
(三)本校教職員工生若發現校園安全死角,應立即通報學務處及總務處。
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四)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自主或身體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政策宣示
(一)公告週知所訂定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二)利用各項集會或文宣,提供性別平等之教育環境,鼓勵被行為人或檢舉人應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
(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與性傾向。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依性平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前述人員之名詞定義如下:
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2.職員、工友:指前項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3.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研修生。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向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       若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校長,應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若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則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二)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本校若為行為人之兼任學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行為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其事件管轄學校。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五)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六)行為人之一為教職員工者,另由人事室協助辦理。
(七)行為人之一為校外人士者,由學務處知會行為人之學校或服務單位。
  (八)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發現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務處應作成記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上述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行為人之出生年月日。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5.申請調查或檢舉電話:05-2226710電子郵件:life@cyhvs.cy.edu.tw。
  (十)學務處接獲申請調查時,應立即通知校長,並於收件後,除有下列情形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上述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為學務處。
(十一)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務處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述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十二)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十三)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行為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若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視同檢舉,由本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規定辦理。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通報
1.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校內處室、教學或輔導單位人員於知悉學生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應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告知學務處生輔組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知悉至完成通報,均於24小時之內)。
2.倘學生表明僅願接受前開教學或輔導人員之輔導或協助時,渠等人員仍應知會生輔組,由生輔組告知相關法律規定與可協助處理之範疇(僅提供輔導或協助支持,不應涉及事件調查及認定事實),以避免發生程序瑕疵及違法疑義。
3.本校生輔組依規定實施校安通報,輔導室依規定進行社政通報。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二)學務處生輔組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調查。
(三)本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四)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五)調查處理
1.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3.行為人與被行為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4.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行為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5.本校就行為人、被行為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6.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7.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8.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9.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 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10.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11.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六)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七)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份而中止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1.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2.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單位依性平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相關權責單位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上述所稱相關權責單位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核委員會;於校長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學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單位為校長室。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校長室提出申復。
(三)學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校長室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以一次為限。
2.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需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四)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五)性平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平法之相關規定。
(六)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職員、工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學生: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八、通報與追蹤輔導
(一)學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應於行為人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始得為之。
(二)通報之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三)行為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四)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五)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列處置,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行為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避免報復情事。
4.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六)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性平法第二十四條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依性平法調查處理。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相關協助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七)學校於必要時,對當事人雙方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八)教務處應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安排行為人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九、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確實執行申請人、被行為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2.被行為人與行為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3.行為人如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對被行為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對行為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被行為人造成二次傷害。
3.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十、隱私之保密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本校對外發言人員為秘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三)學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或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指定專責單位文書組保管封存保存二十五 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十一、處理人員之迴避處理原則
(一)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成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二)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主席(或召集人)命其迴避。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四)因迴避而導致處理人員不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利處理相關任務。
十二、經費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付出席費、交通費。
(三)本校教職員工如因涉嫌校園性平事件,經申請或檢舉需啟動調查,並經性平會審議,認為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事實者。其所需衍生相關費用均由被申請調查人全額負擔。如費用龐大,非被申請調查人一時所能負擔時,則由學校按月就其薪資中扣繳,分期時間為六個月。若被申請調查人轉調他校,需繳清所有費用後始可辦理離校手續。
十三、本規定經性平會研訂,提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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