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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學分制
由教育部所訂的課程標準或綱要中,訂定學生畢業應該修習的學分總量:學生除修習指定必修科目和學分外,亦可自由選修自己需要的科目和學分,修習及格達到規定畢業學分即可畢業,此種課程修習制度稱為學分制。而採用學分制的學校,如果同時也規定學生修業年限,便稱為學年學分制。
學分的意義
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上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但總修業年限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