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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 / 宣導資料

一、學年學分制
1.學年規定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最多五年。
2.學分制分為必修及選修,修滿規定學分即可畢業。
二、順利畢業三要件
1.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2.專業群科應修習總學分為 192 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

3.實用技能學程修習總學分為 192 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50 學分。


三、160學分三條件
1.部定科目及格率至少85%
2.1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修習學分數80學分,及格學分數至少60學分。(專業群科)

2.2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及格學分數至少80學分。(實用技能學程)

3.1實習(實務)科目及格學分數至少45學分(專業群科)

3.2實習(實務)科目及格學分數至少50學分(實用技能學程)
四、怎樣順利取得學分
1.三次段考佔60%(各佔20%),日常考查佔40%(日常考查以作業、報告、學習態度、出缺席、平時測驗為主)
2.學生成績考查以學期為單位,每一科目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五、學期成績不及格,該怎麼辦?
1.40分以下:不得補考®必須重修
2.40~~59分:得申請補考一次。
3.選修科目則可放棄重修,但是畢業總學分須有160學分。
六、重修
1.上課時間:假日或課餘時間
2.重修學分費:每學分240
3.申請時間為學期初及學期末
七、重修成績規定
1.重修成績及格者以實得成績登錄,並授予學分;但學期平均分數不再更動。
2.若重修評量不及格,以實得分數登錄,不授予學分。
3.上課缺席時數超過教師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重修成績以0分計算。
4.已申請重修學生,未繳交費用者,學分不予計算。
八、重讀規定
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
九、延修
1.在規定的修業年限(五年)內,未能修足畢業學分,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2.延修學生須隨低年級班級重補修學分才能畢業。
3.延修學生於重修學分時間到校上課,作息及生活規範與一般學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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