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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家職一般教學設備借用及管理使用要點
106年9月24日行政會議修正
107年12月10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 本校一般教學設備係指視聽器材、電腦設備及專業科目以外的所有普通科目教學媒體及設備,提供全校教師教學及學生上課使用。
二、 借用之設備,借用人需妥善保管愛護使用,如有損毀或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三、 借用人須至教務處設備組填寫借用登記表申請借用,借用設備時應仔細檢查,如發現損壞或瑕疵,應即時向管理人員提示並記錄。借出後才發現損壞或瑕疵,則必須負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四、 借用之設備屬學校公物,不得任意拆卸組合可攜式電腦等設備,不得任意更改內存設定,如被發現,得取消借用資格。
五、 教師借用設備,每人每次限借一種設備,歸還後始能再借。
六、 教師借用設備應以教學為目的,借出之設備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七、 學生借用設備以學校課程活動為主,限在校內使用並於當日歸還,不得攜出校外。違反相關借用辦法者,得視情況予以口頭告誡並書面通知任課教師、停止借用權利或依校規議處。
八、 教師每次借用時間最長為一週,視情況(無人預約時)得再續借一次,逾期歸還依情節輕重,處以暫停借用。
九、 如欲借用之設備已先由他人借走,得向管理人員預約,但每種設備以一人一次為限。
十、 借用之設備以學期上課期間為限,每學期末之前應全部歸還,以便管理人員盤點清查及設備定期維修之用。
十一、 本要點陳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