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高級家事職業學校學生攜帶行動裝置使用管理要點
107年8月13日 行政會議訂定
壹、依據
一、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辦理。
二、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貳、目的:為因應時代趨勢,有效管理學生電訊器材之使用,並維護上課秩序,培養學生守紀觀念。
參、定義:本要點所提之行動裝置包含手機、平板電腦、個人數位助理(PDA)等。
肆、管理規範
一、使用規定
(一)行動裝置於上課、週會或學校重要集會場合,務必將行動裝置關機或調整成震動,並嚴禁使用。上課前同學可自主將手機放置於任課老師指定之收納處,課程結束後自行取回使用,學校不負手機保管、協尋及賠償責任。
(二)非下課期間,如遇緊急情況或上課需求需要使用行動裝置時,應向導師或任課老師報備,經同意後方得使用。使用行動裝置時,應注意禮節及音量,不得妨礙他人學習。
(三)考試期間,行動裝置一律管制使用,詳細規範依據本校考試規則辦理。
(四)使用行動裝置照相、錄影時,應徵詢當事人同意後始可為之。
(五)嚴禁利用行動裝置及其附加功能從事下列用途:
1.違法播放、錄製(複製)mp3、mp4、影片及音訊。
2.偷拍、糾眾滋事、傳輸(觀賞)不當影片。
二、違規處置:依據教育部規範原則,使用行動裝置應以不影響教學、學習及個人生活作息為原則,倘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並影響前揭相關事宜之正常進行,學校得禁止之。本校相關違規處置如下:
(一)上課前同學可自主將手機放置於任課老師指定之收納處,課程結束後自行取回使用,如於上課時間使用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處分。
(二)學生使用行動電話具照相與錄影、錄音功能者,應尊重他人隱私,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規定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處理並自負法律責任。
(三)不得持行動裝置在校內充電,違反規定者依學生獎懲規定處理。
伍、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